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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信箱 | 即便职工销售零业绩 公司也不得拒发工资

2023-08-30 02:39:22    来源:中工网    

编辑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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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市场营销形势估计不足,就工资发放问题,我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行底薪+提成制度,同时承诺如果我没有完成基本销售定额,公司可以拒付底薪。入职后,当我尽心尽职尽责,甚至采取“白加黑”“5+2”的方式加班加点干了一个月,我的销售业绩仍然因种种原因没有取得任何进展。也就是说,我慌慌张张忙乎一个月,最终得了一个“零业绩”。前几天发工资时,公司以双方有约在先为由将我的工资“清零”,连一分钱都没有支付。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吕菁菁

吕菁菁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其必须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你支付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规定表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向其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而不管劳动者是否有业绩以及业绩如何。这里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而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结合本案,尽管你一个月的销售额是“零业绩”,但这并不能否定你已经尽心尽职尽责、采取“白加黑”“5+2”的方式加班加点地工作了一个月,即你向公司提供了正常甚至超额劳动,公司至少应当向你支付最低的工资报酬。

此外,《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因此,如果公司拒不改正错误,你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廖春梅 法官 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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